
调查时间:2026年2月14日
调查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核心事实:2026年春节期间,消费者蒯先生持会员卡到宿迁某理发店理发,店家以“春节涨价”为由,拒绝使用会员卡,要求蒯先生按临时标价支付费用,比会员价高出20元。蒯先生沟通无果后,通过法院小程序提起诉讼。
处置过程:法院审理查明,店家未提前公示春节涨价通知,仅在理发当天上午于收银台角落张贴手写通知;所谓“系统升级无法使用会员卡”系虚假理由,实为店员手动关闭会员支付功能。法院认定店家构成违约,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判决其退还差价20元,并赔偿蒯先生维权合理支出480元,合计500元。
调查点评:春节消费涨价需遵循“提前公示、明码标价”原则,经营者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