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民事总则·网站精简版)
(官方原文)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五条 遵循自愿原则,按自己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六条 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
第七条 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第八条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九条 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时为死体的,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为成年人;不满十八为未成年人 。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作品、发明、商标、商业秘密等)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法、约定或性质须本人实施的,不得代理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应依法履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不可抗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