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现行有效·全文)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起诉 。
第三条 法院应保障起诉权利,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第四条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六条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权案件除外)。
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
第八条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当事人有权辩论。
第十条 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法院受理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处罚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责令停产、没收等) ;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
(三)申请行政许可,拒绝/不予答复/拖延/违法变更 ;
(四)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决定不服 ;
(五)对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不服 ;
(六)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拒绝/不予答复 ;
(七)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八)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九)违法集资、摊派、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
(十)未依法支付抚恤金、低保、社保等 ;
(十一)不履行/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征收补偿等行政协议 ;
(十二)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第十三条 法院不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行政法规、规章、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三)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内部决定 ;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法院管辖:
-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提起诉讼;
- 海关处理案件;
- 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一审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一审案件。
第十八条 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第二十一条 原告可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
第二十二条 法院发现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
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争议→协商→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原告:行政行为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公民死亡→近亲属起诉;法人终止→承受权利的法人/组织起诉 。
第二十六条 被告:
- 直接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经复议→复议维持→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告复议机关;
- 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无→撤销机关 。
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推选代表人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可委托1-2名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单位推荐公民) 。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种类: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证人收集证据 。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举证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起诉被告不作为,原告应提供曾提出申请的证据(被告依职权应主动履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除外) 。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出示、质证;涉密证据不得公开出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可先复议再诉讼,也可直接诉讼;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先复议 。
第四十五条 复议后→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复议期满15日内起诉 。
第四十六条 直接起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不动产案件→20年最长保护期;
- 其他案件→5年最长保护期。
第四十七条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2个月内不履行→可起诉(紧急情况除外) 。
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
(一)原告适格;(二)明确被告;(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四)属受案范围+管辖 。
第五十一条 法院接收起诉状→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7日内决定立案/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可10日内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例外:
- 被告认为需停止;
- 原告申请停止,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停止不损害公共利益;
-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 。
第六十条 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
第二节 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法院立案5日内送起诉状副本→被告15日内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法院5日内送原告 。
第六十八条 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 。
第八十一条 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
- 被诉行政行为当场作出;
- 涉案额2000元以下;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
第八十三条 简易程序45日内审结,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第四节 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不服一审判决→15日内上诉;不服裁定→10日内上诉 。
第八十六条 二审应组成合议庭;事实清楚可书面审理 。
第八十八条 二审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
第八十九条 二审判决:
- 原判决/裁定正确→维持;
- 原判决/裁定错误→依法改判、撤销、变更;
-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
第九十一条 再审情形:
-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 原判决证据伪造、未经质证;
-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 。
第九十三条 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法院应再审 。
第八章 执行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等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可:
- 通知银行划拨应给付款项;
- 逾期不履行→按日处50-100元罚款;
- 将拒绝履行情况公告;
- 对负责人拘留;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同我国公民、组织有同等诉讼权利义务 。
第九十九条 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 。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收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分担 。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