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 · 物权权利(网站普法精简版)
一、物权基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
二、物权种类(三大类)
1. 所有权(完全物权)
-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楼道、电梯、绿地、道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 第二百七十五条 规划车位、车库归属:约定(出售/附赠/出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车位:业主共有 。
-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受让人同时满足:①善意;②合理价格;③已登记/交付 → 取得所有权 。
2. 用益物权(使用他人之物)
-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 按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满足居住需要) 。
-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 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 。
- 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
3. 担保物权(保障债权)
-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如房产抵押) 。
- 质权:转移占有(如动产、存单质押) 。
- 留置权: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可留置优先受偿 。
三、物权保护(维权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 请求确认权利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 → 请求返还原物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 → 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毁损 →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损害 → 请求损害赔偿 。
四、共有(多人所有)
- 按份共有:按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
- 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如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
- 第三百零八条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 除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
